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省管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南省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授权履行业绩考核职责的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组织选任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或省*国资委直接下达考核目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 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七条 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全省战略目标、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八条 坚持创新发展,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自主创新,加强协同创新,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条 根据《河南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企业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业绩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对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使用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对商业二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全省发展战略为导向,使用投融资、专项任务等指标,重点考核企业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同时考核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十三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使用公共性业务完成情况、客户满意度、成本控制等指标,重点考核公共产品服务质量、保障能力和成本控制,兼顾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专项任务等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我省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十七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两档。
第一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二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全国同行业优秀水平的,不进入第二档目标。
第二十条 将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
基本指标目标值为第二档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综合确定。各项考核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加分受限。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期中,省*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九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省*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省*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省*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董事会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等级。
(三)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三十五条 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八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省*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适度拉开差距。
第四十条 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承担全省重大专项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社会参与作出重大贡献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经营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节能减排、专项任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省*国资委评定后予以任期激励。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致经营业绩严重不实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对在考核期内发生重大*策变化、自然灾害、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的企业,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专职*组织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的省管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六条 对因筹建、搬迁等原因处于非正常经营的、主要从事专项技术研发等特殊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省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第四十八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省委、省*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豫国资文〔2011〕33号)同时废止。
(来源:省*国资委网站,2017年5月18日印发豫国资文【2017】44号)